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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助力现代农业发展
时间:2024-05-13 09:25:47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返回首页

  近年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积极培育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有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初步形成了以社有企业为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多种生产经营主体共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格局,努力把“小散弱”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有效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主要举措

  一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增强服务小农户、提高小农户、富裕小农户的能力。依托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当地主导和特色农业产业生产服务需要,打造设施功能全、服务质量优、联农效果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截至2023年12月底,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21685个,创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共168家,创建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省级示范社共1106家,入社成员超145万人,带动农户近195万人。其中:农产品类19411个,占89.51%;农资类455个,占2.1%;综合服务类256个,占1.18%;其他类1563个,占7.21%。

  二是聚焦服务“三农”推动社有企业改革发展。云南省社聚焦为农服务主责主业,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发展,推进传统社有企业向农业生产综合服务商转型,加快培育供销集团和社有企业,依托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农资经营网点、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庄稼医院,积极打造专业化农业服务企业,助力农产品购销、食用菌产业发展和农资保供稳价。截止到去年年底,全系统共计组建26家供销集团。

  三是不断创新经营模式。指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相互促进,融合发展,采取订单农业、土地入股、保底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了“合作社+农户”“社有企业+合作社+农户”“社有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生产经营模式,不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实施为农服务提升行动,做强电子商务,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经营方式,开辟电商业务,整合推进优质农产品线上线下“双线”运营,助力“云品出滇”。

  二、取得的成效

  一是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通过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社有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模式,把农村种植、养殖、加工大户组织联合在一起,统一购销、统一生产、统一使用商标品牌,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走向市场,有效避免了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无序竞争,规避了市场风险,农民不但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获得规模效益,而且增强了在市场交易中的竞争地位,提高了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2023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完成农业生产全托管43.27万亩,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测土配方施肥、统防统治、农机作业)213.83万亩次;依托社有企业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全省88个脱贫地区销售农副产品。

  二是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社有企业+合作社+农户”“社有企业+基地+农户”等生产经营模式,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紧紧围绕当地特色农业产业和资源优势,积极推动农业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并通过专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实行标准化生产,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比如,近年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依托为农服务企业加快种业产业发展,瞄准粳稻、玉米、蔬菜等品种,着力培育具有知识产权和优势的新品种,支持云南种业集团累计自主研发杂交玉米品种10个。

  三是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通过社有企业带动,把各类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大力推进社有企业与合作社联合合作,建立有效的产业链,形成以合作社为基础的规模经济,加快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步伐,为云南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耿马县供销合作社依托耿马源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设立配送中心,开展冷链物流生鲜食材配送业务,配送范围覆盖全县9个乡镇、3个农场、119所学校、26个单位以及部分抵边联防所。

  三、面临的问题

  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散弱”。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存在“小散弱”、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章程制度执行不够规范、市场竞争力弱、对农户吸引力不强等情况。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企业“小散弱”问题突出,经济体量和规模相对较小,为农服务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强。

  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思路不清晰、体制机制不完善。部分经营主体发展思路不清晰,对发展什么项目、资金如何筹措、如何开展技术服务、产品怎么销售等缺乏规划,存在“等、靠、要”思想,部分经营主体还停留在传统的家庭式经营,内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产权不明晰,财会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相当比例的为农服务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基地农户没有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三是带动辐射能力不够。部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成员数量少、业务范围窄,多数只停留在信息、技术服务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上,深加工、精加工等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农业经营主体较少。有的虽然注册了商标,但市场知名度不高,品牌获利能力不强。部分合作组织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强,而且只局限在本乡本土范围内,达不到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

  四是政策支持不足、投资融资能力有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体系和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承担着较高的市场风险和运营成本。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民利益联结松散,对成员的约束力弱,成员只愿共享利益,不愿投入更多资金。受信用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信贷支持力度不大,投资来源有限,客观上制约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

  五是经营管理人才缺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很难吸引高素质专业型人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老龄化”严重,对新品种、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接受能力差,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年纪轻、开拓市场能力强的经营管理人才缺乏;技术服务人员偏少,农业专业技术队伍面临着断档局面。

  六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导致部分地方没有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宣传、指导、扶持和服务力度不够;有的基层干部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识还存在偏差,没有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业务主管部门主抓、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四、下步打算及建议

  一是加快制定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和相关法规体系。从省级层面出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性意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制定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优化财政支持政策,涉农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明确财政补贴资金投入重点,给予农业经营主体不同阶段的生产运营指导。通过项目扶持方式推进农业项目建设,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延伸产业链,实现产业融合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不同主体区域的特点和经济转型发展的实际,开发适合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

  二是全面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提供全方位、低成本、便利高效的服务,探索建立省级层面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和担保平台,扩大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在现有农业险种基础上,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财政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并加大补贴力度。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三是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体系和农民科技教育培养平台以及互联网教学手段,扩大农民职业教育的受众数量,同时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农民开展精准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优化农业创业就业环境,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等群体加入。

  四是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散弱”的问题。加大社有企业改革发展力度,以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目标,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对小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以委托流转、股份制合作流转为手段推动土地连片流转,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标准化种植、养殖,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帮助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资供应链和农业产业链的基础上开展合作,拓展农产品直供、农耕休闲等多种经营形式。

  五是进一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把农业产业化社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作为推进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健全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体制机制,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地位,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明晰的产权关系,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加强联合合作,完善社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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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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